QQ诱骗未满14岁少女发生性关系 |
2013年1月15日 『99100IT园地』 浏览选项:
出处:梅州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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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 近日,兴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典型的**案,被告人叶某通过网络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展成为“情侣”并诱骗少女多次发生性关系,被告人叶某因**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2012年春节期间,无业游民叶某(17岁)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读小学六年级的阿红(化名),两人经常通过网络QQ 聊天 逐渐变得熟络起来并成为了“情侣”关系。在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,叶某到阿红家中,阿红在叶某的巧言令色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,此时叶某得知阿红是小学六年级的一名学生,只有13周岁。之后,从2012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,叶某又多次与阿红发生性关系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叶某明知他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**罪。鉴于被告人叶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,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最后,法院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做出了上述判决。
来源: http://www.meizhou.cn/news/1301/13/13011300026.html (本文已被浏览 2263 次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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